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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实务每周一练2--4月25日

  • 发布时间:2014-4-28 点击次数:   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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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本章的重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分包、安全生产、质量事故与处理、质量评定与验收、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造价与成本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等相关内容。 

     

    2F320010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l 2F3200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 

    l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

     

    l 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l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l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地方项目)。

    l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l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l 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 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中各阶段的工作要求是:

    l (1)项目建议书阶段 

    l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l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l (3)初步设计阶段

    l   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

    l   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总投资在15%以下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 

    (4)施工准备阶段

        招标设计指为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招标而进行的设计工作

    (5)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6)生产准备(运行准备)阶段

        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7)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8)后评价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行)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影响评价、经济评价、过程评价三个方面内容。(水规计[2010]51号 )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2F3200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三项”制度

    l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 [1995] 128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 

    l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活动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l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F320013 水利工程施工准备阶段
    的工作内容

    l 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5条)

    l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l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简称“四通一平”)等工程;

    l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l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l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企业。

    l 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2012) 

    l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l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l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l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l (5)已办理土地报建手续

     

    2F320014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的工作内容(新增变更管理办法)

    l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l 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l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l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l (3)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l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l 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l 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l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l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规计[2012]93号

    l 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l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l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l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l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l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l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l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l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l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2F320015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l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l 1、病险水库是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l 2、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l 3、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等。 

    l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1]426号 –新增内容)

    l 1.分级责任与建设目标

    l 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规划项目,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的,要严格问责。

    l 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l 2.建设制度

    l 项目法人组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建设管理力量薄弱等特点,要整合人才资源,实行集中建设管理,要以县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承担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内的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项目法人要按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建。 

    l 招标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原则上一个初步设计一个标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打捆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好、实力强的施工、监理队伍。可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作为一个整体,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招标,吸引有实力的设计、施工单位积极参与。 

    l 建设监理。在县城内尽可能将同类项目整体或同类项目分片区打捆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队伍承担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任务,要足额落实、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充分发挥监理队伍的作用。 

    l 资金管理。中小河流治理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建设、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l 质量与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进行巡回监督,积极推行工, , 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飞检”和第三方检测。施工方要完善质量检测手段。

    l 3.监督检查

    l 进一步完善水利部机关司局和流域机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深化稽察督导、巡回检查、挂牌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实行年度考核、信息报送和通报等制度,定期公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要把稽察和监督检查作为确保工程、资金、生, 产和干部, 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稽察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定期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特别突出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财政部和我部还将组织开展针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绩效评价,对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核查,对进度慢、问题多、绩效差的地区和项目,将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

    l 三、验收前蓄水安全鉴定

    l 水库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在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l 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l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l 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2F320016 水利工程建设稽查的内容(新增)

    l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查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 )

    l 稽察工作的原则为“客观、公正、高效”

    l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l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l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l 2.稽察工作内容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l 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8号  2002年

    l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

    l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l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除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要求中标人放弃合同。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计委投诉或举报。国家计委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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