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社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6〕79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证书办理方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提高办证效率,经研究,从2016年9月1日起,调整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通过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及省内注册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的颁发,由省人社厅职称管理处改为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办理,办理程序和办法按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规定执行。
2、遗失国家证书和省内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需要补办的,由单位或本人到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申请补办手续,办理程序和办法按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规定执行。
3、评审类职称证书、通过考试取得的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2016年1月1日之前参加考试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仍由省人社厅职称管理处办理,办理程序和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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