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知识都需要梳理,只有将考试相关科目知识整理汇总好,大家在备考2017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过程中,才能够轻装上阵,才能够复习得更加有效率!为此,大立教育为大家分享的《生产法及法律相关知识》内容将继续呈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从大量事故教训看,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因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并强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3个方面: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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