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关于昨天发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要考点大家都复习了吗?今天大立教育继续为考生们整理了以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黄金考点,希望考生们能够坚持打卡哦。
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责任主体、主要违法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的对应)、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罪名(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记忆)。
1.新法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
2.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新法新增5项。主要是指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节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3.修订:对安全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老法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老法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老法5000)元以上二十万(老法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老法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消防组织的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行政处罚设定类似)
(1)一般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包括较大的市和省会城市)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禁止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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