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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6 09:58:04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进入十月中旬,距离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各位考生备考进行如何了呢?不少省份已经开始消防工程师注册,近日,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布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进入十月中旬,距离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各位考生备考进行如何了呢?不少省份已经开始消防工程师注册,近日,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布了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


  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促进我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和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即日起,我省全面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管理。正式资质名单在山西省消防网(sx.119.gov.cn/xiaofang)和山西省消防行业信息服务平台(119.speedcomm.cn)公布,并根据审批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全面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执业行为,临时资质机构登陆账号全部失效。同时,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www.shhxf119.com)输入执业信息,便于信息共享。


  二、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各地应督促消防服务机构认真落实《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36号令),依法开展检测维保、评估和灭火器维修。对逾期仍然执业的临时消防服务机构视为无证处理。为确保服务质量,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为其施工的项目出具消防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136号令要求和配套法律文书对照检查,做到执法程序严谨、内容全面、文书规范。同时要推广应用执法记录仪,完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派员监督,全程采集记录执法证据,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管理。我省聘用在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已经依法注册。各地应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至少参与完成1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四、加强监管活动的信息反馈。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合理确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督执法量,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并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等执法情况报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列入各支队年终考评,同时,总队将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违法执业的,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作出暂停系统使用、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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