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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协会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6 08:45:44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用书就是由中国消防协会进行编写的,因此对于想要报考消防证书的考生而言,及时了解消防协会的相关动态自然有所必要。近日大立教育从中国消防协会官网获悉,中国消防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其中《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31条内容,《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共九章34条内容,所有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下为具体内容。

  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教材用书就是由中国消防协会进行编写的,因此对于想要报考消防证书的考生而言,及时了解消防协会的相关动态自然有所必要。近日大立教育从中国消防协会官网获悉,中国消防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其中《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31条内容,《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共九章34条内容,所有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下为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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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中消协〔2019〕72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中国消防协会制定了《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


  1《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


  2019年7月12日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消防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消防行业健康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指中国消防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消防标准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有关单位自愿采用的自愿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制定团体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协会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中国消防协会下设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全面负责团体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规划团体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编制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成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25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核、批准和复审。


  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根据不同消防技术专业领域成立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相关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消防协会所有。对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协会官方网站(www.cfpa.cn)公布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涉及有关专利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制定发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十五条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会员单位联合3家及以上单位,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立项申请应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报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团体标准管理部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审查专家组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审查。审查意见应协商一致,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报团体标准管理部,经审核及报批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消防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T/ CFPA–XXX-XXXX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一次可延长6个月。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团体标准管理部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印刷出版、复审等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管理部推荐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团体标准管理部反馈,以便标准复审时处理。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印刷出版。


  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试验论证工作。


  负责调查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负责开展有关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负责团体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工作协调,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项目的立项和报批阶段的技术工作,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编制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四条 中国消防协会的单位会员可随时向团体标准管理部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同时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


  (一) 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


  (二) 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 项目申报单位的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不少于2家有关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整理、审核、汇总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团体标准管理部按季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季度项目申请终止日,其后申报的项目在下个季度中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议获得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对拟立项项目在协会官网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管理部下达标准计划,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应包括项目编号、标准名称、计划完成时间、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计划下达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按计划实施。


  第三章 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批。团体标准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参编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四)、(六)、(九)、(十)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一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阅后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同行业的会员、上下游的重点企业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期一般为1个月。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2)。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标准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送审稿;


  (二) 标准送稿编制说明;


  (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资料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9人的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的成员和审查形式的安排等事项应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审查结论。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八条 一般在审查会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3个月内,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五章 标准报批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5);


  (二) 标准报批稿;


  (三)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资料报团体标准管理部,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批准前的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团体标准管理部在协会官网进行报批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准,进入标准编号与发布阶段。


  第六章 标准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经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在协会官网(www.cfpa.cn)进行公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T/ CFPA–XXX-XXXX


  第七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由团体标准管理部组织,归口管理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6)并报团体标准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7)。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于每年初下达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后,由承担复审的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复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分类结果汇总表,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审材料包括:


  (一) 标准复审报告;


  (二)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三)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技术委员会审核后,负责在协会官网进行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经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 ,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仅有少量修改的标准,可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复制并分发。协会团体标准的分发应有记录,作为实施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可选项)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编号


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有

□无

对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号


采标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编号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标准起草参加单位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1.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 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如有,阐述标准项目与之对比情况,以及对采标问题的考虑;

3. 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如有,阐述标准项目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4. 明确指出标准项目是否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B代表省略起草阶段,C代表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具体要求详见《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附表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位:

承办人及电话:

序号

标准条款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或人员

处理意见

备注































说明:

 

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2.回函的单位数:   个。

 

3.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4.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3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函审单总数


本单编号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意见

赞成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审查专家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盖章)

填写说明:

 表决意见在选定的框划"",选划两个以上或没有选划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算为有效的函审单数

 没有回函,按赞成票计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附表4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名称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函审开始日期

年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回函情况统计

发出函审单总数

共    个

赞成

共    个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共    个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其中标准编制组采纳建议或意见后改为赞成  个,不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不赞成为  个。

弃权

共    个

不赞成

共    个

没有回

共    个

函审结论:

 

组织函审单位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电话


工作机构签字

年 月 日

电话


标准部审批

(盖  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5 团体标准报批表

标准名称(中文)


标准名称(英文)


ICS分类号


计划起止时间


项目编号


制订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归口工作机构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名称


“采标”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标准起草参加单位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及份数:

送审稿审查方式及基本情况说明: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归口工作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标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公章)

  附表6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归口工作组


复审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复审简况及内容:

 

 

归口工作组意见:

□ 继续有效     □ 修订     □ 修改单      □ 废止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7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报送单位:                                               联系人/电话;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复审结论

建议修订年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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