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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发布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08:33:10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并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建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之间的对应关系。近日,大立教育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一级、二级建造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等30项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并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省份开始建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之间的对应关系。近日,大立教育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一级、二级建造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以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等30项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天津.png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与职称,减少重复评价,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且可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见附件3)。


  三、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2019年8月21日


    附件: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专业技术资格

1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3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2014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4

执业药师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或经济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2018年取得):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及以后取得):工程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2019年及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11

护士执业资格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护理初级(师),护理初级(士)

12

执业医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工程师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工程师

15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工程师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

工程师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

工程师

19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

工程师

20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

工程师

21

注册冶金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

工程师

22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

工程师

23

注册机械工程师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

工程师

24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工程师

25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6

注册建筑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7

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8

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工程师

29

注册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或审计师

30

注册设备监理师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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