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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三角发展示范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3 13:33:53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近日,江苏建设人才网发布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在上海市、浙江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在我江苏省示范区(苏州市吴江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以下是内容详情。

  近日,江苏建设人才网发布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在上海市、浙江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在我江苏省示范区(苏州市吴江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以下是内容详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和《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实施细则〉的通知》(示范区执委会发〔2021〕1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在我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上海市、浙江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人员可在我省示范区(苏州市吴江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


  二、办理流程

  在我省示范区内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


  (一)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分为个人实名认证、企业发起申请、个人确认申请、企业提交申请四个步骤。

  1.个人实名认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人员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江苏政务服务”APP进行实名认证。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我的”→“立即登录”→“个人用户”,选择“我要注册”、“支付宝”等方式注册,登录后在姓名处下方点击“实名(人)认证用户”→“用户等级”进行实名认证。

  2.企业发起申请。聘用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http://221.226.118.170:8080/share/chrome.html  )系统内“长三角示范区注册”模块发起注册业务申请。

  3.个人确认申请。个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手机APP对聘用企业申请事项进行确认;5日内个人未对申请事项予以确认的,申报申请自动失效。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个人登陆“江苏政务服务”手机APP,点击“首页”→“江苏政务服务·(城市名)”→“人才服务”→“证书办理”栏内“住建领域从业人员” →进入应用。在“住建领域从业人员”应用内输入验证码→点击“立刻查询”→“待确认事项”,根据查询结果对申请事项信息点击“确认”,并根据提示点击“同意办件”。

  4.企业提交申请。个人确认申请后,聘用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提交注册业务申请。


  (二)网上受理、审批

  网上申请后,我厅对申请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申请事项的办理过程及状态可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内全程查询。


  (三)电子证书颁发和领取

  准予注册的,由我厅以电子证书方式核发《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本人可以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查询”自行下载电子证书。


  三、其他事宜

  1.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内办理申请注册时,如未检测到上海市、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信息,请联系相关省(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部门。

  2.企业工商注册地变更到示范区以外的,企业内通过跨区域互认取得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3.在我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已注册人员,在办理注销注册后,可在上海市、浙江省示范区申请注册。

  4.取得上海市、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未在上海市、浙江省注册的人员,在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在满足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在我省示范区内企业申请初始注册;已在上海市、浙江省注册的人员,须先将原注册注销后,再在我省示范区企业进行初始注册。

  5.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系统自动注销。


  四、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5-83666746

  系统技术支持QQ群:894698829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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