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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二级造价师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7 15:07:57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不同于实行全国统考的一级造价,今年首次开考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将由各省(市)地区自行组织开展报名与考试工作,所以考生们需要时刻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造价考试官方消息。近日,大立教育获悉,云南住建厅发布了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从侧面透露出一个好消息,今年云南二级造价一定会考,所以云南地区的考生可以放心备考啦。具体通知内容,小编整理如下:

  不同于实行全国统考的一级造价,今年首次开考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将由各省(市)地区自行组织开展报名与考试工作,所以考生们需要时刻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造价考试官方消息。近日,大立教育获悉,云南住建厅发布了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从侧面透露出一个好消息,今年云南二级造价一定会考,所以云南地区的考生可以放心备考啦。具体通知内容,小编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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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要求,为扎实做好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相关工作,结合云南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9月14日前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种旭,0871—64320643(兼传真)。


  电子邮箱:1842601855@qq.com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4日


  附件1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为加强对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二级造价师”)的职业资格管理,规范二级造价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师的报名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造价师,是指通过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并经注册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区域内二级造价师的报名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诚信行为监管等模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发、管理及运行维护,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放相应数据权限,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二级造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试考务、考试结果公布、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大纲”)负责本行业内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专业科目)的编写,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八条  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区域内二级造价师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考务等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专业科目考试题库。


  考试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用印颁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四)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


  (五)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属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书,属第(五)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点设在具备考试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能满足计算机考试的指定场地。


  第十四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 二级造价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云南省二级造价师的注册管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制定《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完善二级造价师的注册和清退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专业类别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电子证书)。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二级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建立健全二级造价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造价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对存在证书“挂靠”或者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造价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二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和管理工作。


  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印发前,在云南省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二级造价师”)的考试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二级造价师基础考试教材全省统一使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考试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制审定通过的教材。


  第四条 按照《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大纲”),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师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考务等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指派专人负责提供专业科目考试题库,并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本专业类考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试考务、考试结果公布、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试时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考试地点设在具备考试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能满足计算机考试的指定场地。


  第二章 报名考试


  第六条 二级造价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4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科目应考。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四)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


  (五)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属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书,属第(五)项之条件,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二级造价师报名考试实行承诺制,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印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准考证。


  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驻滇人员按照本细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须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用印颁发《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


  《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亦可在互认的省份内有效。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事考试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从考试考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工作按照《云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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