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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甘肃省发布二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考试时间与一级消防同步

发布时间:2021-08-18 14:20:20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近日,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

  近日,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


  1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步,具体开考年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


  2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采用考前资格抽查与考后资格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根据情况可在部分市州设置分考点。


  3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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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 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 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具体承担命题、制卷、报名、试卷转运、阅卷等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审题、资格审查和抽查等工作。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考试合格标准,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用印。该证书原则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人员,可申请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 个科目,分 2 个半天进行,其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 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守政治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第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采用考前资格抽查与考后资格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根据情况可在部分市州设置分考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考试时间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同步,具体开考年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确定。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 (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虚假承诺或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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