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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关于开展2019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 11:05:40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按照规定,经过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才能执业,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造价证书并不是注册后永久有效的,一般是要在注册期满时进行延续注册。近日,江苏苏州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具体的延续注册申报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大立教育小编整理了具体通知内容,请继续往下看。

  按照规定,经过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才能执业,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造价证书并不是注册后永久有效的,一般是要在注册期满时进行延续注册。近日,江苏苏州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具体的延续注册申报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大立教育小编整理了具体通知内容,请继续往下看。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9〕13号


  关于开展苏州市201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造价管理部门:


  现将省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通知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书面资料上报要求:


  1、部网“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省网无需打印;


  2、《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验后归还),无继续教育证书的需附打印网络教育合格证原件;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4、如证书已过期需按照初始注册流程办理。


  二、书面资料受理时间、机构:


  时间:2019年12月2日~12月6日(上午9:30~11:00 下午1:30~4:00)


  受理地点:全市含昆山均统一送至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303,省系统中还未读取身份证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1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建注函〔2019〕10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以及《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注函[2016]8号)等文件的要求,有关我省开展2019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申报方式及程序


  1.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同时申报、上报。申报时间为10月10日至12月31日止,否则部系统关闭将无法申报。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延续注册的人员不再安排补报工作,届时自动失效。失效后仍需执业的人员,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2. 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对书面资料是否齐全,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书面材料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同时在省系统上报。申请表由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留存备查,省系统数据由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形成汇总表后,送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收到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报送数据统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后,“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向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发放。注册人员根据部系统的注册信息,按照印章刻制要求至印章制作公司(经公安部门备案)自行刻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 《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期至少6个月以上);


  4.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近四年120个学时)。


  以上材料系统中原件扫描上传(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扫描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所有扫描件应齐全、清晰可辨)。


  联系人:刘初蕾


  联系电话:025-83666746


  联系地点: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期二楼2142室(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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