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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新旧教材对比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7 15:09:27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2024年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审核查询

专业: 手机号码: 立即查询
导读:
  随着教材的上市,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变化到底有多大呢?哪些内容将成为考试考察重点呢?对于考生最为关心的新旧教材之间的变动大不大、新教材具体变动在哪里、新增考点内容有多少等一系列问题,大立教育将通过本篇文章为大家一一解答,赶紧一睹为快吧!

  随着教材的上市,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变化到底有多大呢?哪些内容将成为考试考察重点呢?对于考生最为关心的新旧教材之间的变动大不大、新教材具体变动在哪里、新增考点内容有多少等一系列问题,大立教育将通过本篇文章为大家一一解答,赶紧一睹为快吧!


  教材变化点主要集中在:

  1070担保制度(保证、抵押)

  1090税收制度(印花税)

  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施工企业资质)

  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工程垫资的处理和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旧教材

新教材

页码


页码


35页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5页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5页

(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5页

(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7页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项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37页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1页

印花税内容全部修改

51~52页

(六)印花税

2021年 6 月 公 布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 )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2 )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3 )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4 )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 )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5 )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6 )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8 )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53页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4页

2021年 1月经修改后公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为:(1 ) 警告、通报批评;(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 ) 行政拘留;(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主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56页


58页

新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规定,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

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59页


60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1 )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 )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6页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67页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市 [2020] 94 号)的规定,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将 36 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68页


68页

新增:

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 办 发 〔2018〕

3 3号 )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

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80页


80页

新增:

(五 ).一级建造师实行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 0号 )规定,自 2022年 1 月 1 日起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 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89页


89页

新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 )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 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 )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 )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 )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95页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95页

(八 )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中规定,项目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133页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主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34页

对 于 “黑白合同”的纠纷,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4~135页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135页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135页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136页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5~136页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36~137页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45~146页

删除: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46页

《民法典》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65页


166页

新增: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0页


201页

新增:

(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2020年 1 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 )》规定,温童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量。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228页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27~228页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8页


228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32页


232页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百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34页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34页

(六)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300页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300页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02页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302页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331页


331页

新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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