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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督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16 08:40:27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虽然内蒙古地区2019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通知已经发布,但是既然二级造价工程师​属于初次开考,因此各位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在复习之余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近日大立教育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以及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督规程(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督规程(试行)》全文共计五章三十二条内容,以下为通知原文。

  虽然内蒙古地区2019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通知已经发布,但是既然二级造价工程师属于初次开考,因此各位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在复习之余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近日大立教育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以及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督规程(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督规程(试行)》全文共计五章三十二条内容,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督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建标[2019]22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治区住房和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监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二级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试行)。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考试报名;试卷印刷、保管、运输;考场设置等)和客观试题阅卷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分别负责相应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工作,并共同委托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专家委会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次考试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次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相应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作为注册等依据。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 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 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试基础科目:


  (一) 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二)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三)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申请免试基础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经人事考试部门资格审核后,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所有报考人员按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全区各盟市政府所在地,考场承担单位原则上选择承担过人事教育部门各级各类考试且具备全程电子监控、信用良好的单位。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要求,在自治区人事考试网上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实行回避制度,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方可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或电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二级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建立全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和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全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负责建立完善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 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得审核。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印发之前在我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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