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山西省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17〕23号)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8日、29日举行。
为方便应试人员报考,根据此次考试相关规定,编写了《山西省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手册》(以下简称《报考手册》),内容包括考试时间、专业设置、考试收费、报名流程、报考条件、注意事项、考场规则、违纪处理等,应试人员须认真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6年)不计入成绩有效期。
二、报名时间
报名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考试前不进行资格审核,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山西,并须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见《报考手册》)。
考点设在太原市,具体地点见考试准考证。
网上报名:7月28日至8月11日
网上交费:7月28日至8月14日
准考证打印:10月23日至10月26日
交费发票领取:10月23日至10月27日
需要领取交费发票的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体育西路317-1号302室)领取,逾期不再受理。
成绩查询:12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三、资格审核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在成绩发布后进行;资格审核对象为本年度考试中在报考级别规定的连续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山西户籍或山西居住证。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初审工作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终审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负责。
成绩公布后,资格审核对象须严格按照《资格审核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工作年限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发布审核通知:2018年1月3日
现场资格审核:2018年1月8日至1月12日
联系电话: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报考条件咨询、现场资格审核)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7月25日
附件:
山西省2017年度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手册
目 录
一、考试时间
二、专业设置
三、考试收费
四、报名流程
五、报考条件
六、注意事项
七、考场规则
八、违纪处理
政策法规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 号)
2.《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 号)。
重要提示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保持不变,暂停考试年份(2016 年)不 计入成绩有效期。
2.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应试人员逾期未参加考后资格审核,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4.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山西。
考试大纲
2017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1 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 具体请参见《2017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附件 3)。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 32 号安全大厦 1003 室 邮编:100012 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
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一、考试时间
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8日、29日举行(表一) 。
二、专业设置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4个考试科目(表二)。
参加4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实行2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级别为免二科) 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考试收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的规定,山西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表三):
四、报名流程
(一) 报名流程
1.报考人员通过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的链接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报名,使用网报平台必须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需牢记报名平台中用户名和密码,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并上传。
2.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注册说明、报考须知、报考手册,遵守报名协议,按照注册用户、上传照片、填报信息、信息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流程进行。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
3.报考人员须谨慎填写报考信息,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交费成功后,任何信息得修改。 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网上交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二)报名流程图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资格审核对象为本年度考试中在报考级别规定的连续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
资格初审工作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终审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具体承办。
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应试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在山西报名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山西,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山西户籍或山西居住证。
成绩公布后,资格审核对象应严格按《资格审核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携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工作年限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参加现场资格审核,逾期未参加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五、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 免试部分科目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 报名条件相关说明
1. 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
2.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2)。
六、注意事项
(一) 应试人员应考时,须携带黑色迹墨水笔、 2B 铅笔、 橡皮、 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客观混合题, 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
答题前务必注意如下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规则
(一) 考试开始前30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始2个小时内不得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应试人员进场退场必须进行签到、签退确认,自觉接受身份核对、携带物品检查。
(三) 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 考试开始时,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错漏填涂,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字迹模糊或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有皱折、污损等问题,可举手示意,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书写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规范、整洁。
(七)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 考试结束时,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 答题纸、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 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接受监督,诚信应试。对未按规定作答,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传递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发送考试信息,扰乱考试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 年 9 月修订)
八、 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1: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附件2: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附件3:2017 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