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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

发布时间:2007-12-12 00:00:00来源:点击数:

导读:

建市监函[2007]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建

 

建市监函[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规定,建造师必须注册在一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企业。经研究,现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问题函告如下: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建造师可注册到新设立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新设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注册建造师认定参照执行。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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