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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铁十条”严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发布时间:2017-10-10 09:26:26来源:建筑时报点击数:

导读:

为弥补现行法律惩治手段与力度不足的需要,“铁十条”的起草出台广泛听取各区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评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健全管理体系的需要,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近年来,深圳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亟需加快转变观念。为弥补现行法律惩治手段与力度不足的需要,“铁十条”的起草出台广泛听取各区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评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健全管理体系的需要,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铁十条”的惩治措施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对责任企业采取铁腕措施

  一是:红牌停标(第三条)

  死亡1人的,停标3个月;死亡2人的,停标6个月;死亡3-9人的,停标1年;死亡10人以上的,直接清出深圳市场。需要指出的是,在两种情况下,虽然未发生死亡事故,也要给予施工企业红色警示2个月,一种是施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另一种是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是:司法介入(第四条)

  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公示曝光(第二条、第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事故情况、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或官网曝光,同时在官网或媒体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是:惩戒失信(第九条)

  被红色警示的企业和个人,直接列入信用最低等级,而且警示期届满后一年内不予升至最高等级,还将不良信息推送至征信机构,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

  五是:查扣证书(第七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核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仍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直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是:经济处罚(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设立安全生产违约金,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一是公开道歉(第五条)。

  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也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是招标约束(第九条)

  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记录与招标工作挂钩,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三是倒查追责(第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严查建设单位在工期、造价、统筹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履责情况,同时倒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并依法追责。

  第三,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

  一是:严抓严管(第一条)

  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顶格处罚。

  二是:责任倒查(第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有必要的,要启动行政问责。

 

  “铁十条”还具有三大特点:

  组合亮剑,惩治力度空前

  综合了法律、行政、经济和市场等多种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亮剑”。包括停标、停工、扣证、追缴违约金等措施,直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挂钩。惩治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既要按程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对责任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同时对应的有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也将被红色警示。

  齐抓共管,各部门形成合力

  整合安监、公安、司法、交通、建设、水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资源和力量,强化部门间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同时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直接影响企业参与投标资格与金融贷款等活动,增加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引导企业从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的转变。

  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铁十条”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员全社会重安全、全员全社会管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通知全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17〕11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9月19日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升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

  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依法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

  (一)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红色警示3个月;

  (二)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红色警示6个月;

  (三)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红色警示1年;

  (四)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

  (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2个月;

  (六)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2个月。

  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按照前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应一并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色警示,具体情形及警示期限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相关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查处请求应及时介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等进行核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等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六、严查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应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不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五)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六)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

 

  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应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违约条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原则上应结合合同金额和事故等级进行确定。建设单位应将违约金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施工单位合理使用。

 

  九、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和招投标联动机制

  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红、黄色警示纳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因安全生产被红色警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期内列入信用最低等级,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在红色警示期届满后1年内不予升至信用最高等级。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招投标联动,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及定标环节查询投标人安全生产记录情况和信用等级,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相关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监等部门应根据本措施在3个月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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