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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申请建筑资质证书,人员配置是一大难题。
然而近两年来,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系列简化资质政策,仿佛让建筑企业的资质申领问题见到了曙光。
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明确提出: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018年11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提出: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建办市〔2018〕53号文的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已全部取消。
(文末附原件原文及最新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从住建部最新发布的政策来看,建筑企业首次申请企业资质时,不必再为建筑八大员或市政七大员操心,这无疑降低了资质准入门槛,企业不必为寻找建造师而忧心忡忡了。
不过,这样的好事情,总感觉背后没那么简单。
哪些人员取消考核?
通知中提到的“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指的是取得持有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其他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
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机械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劳务员、质检员、资料员等建筑八大员或市政七大员。
为了治理资质挂靠?
建筑资质要求过于复杂,因此资质挂靠问题屡禁不止。从2016年开始,住建部就不断发布政策,降低各级资质的注册人员标准,尤其要减少挂靠较为严重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要求,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
到此,企业的各类资质已不需要靠人员来维护了,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化。
建筑企业更轻松了吗?
连日来,建筑行业变动十分巨大,前有“工资保证金”制度普及,后有“建筑工人实名制”全面执行。这几项制度产生的压力,几乎都担在建企头上,舆论也纷纷猜测,建筑企业会不会面临萧条景象。
“取消人员考核”的政策一出,建企的准入门槛大为降低,一段时间后,建筑市场将会涌入大批新企业,一片欣欣向荣。
不过,入场门槛虽然降低了,但能不能存活下来,还得看各人的本事。虽然取消了资质申请人员标准,但项目上的人员却是依旧不打折扣。而且在当前政策下,建筑企业受到的监管非常严格,负担也非常重。大浪淘沙,兴冲冲而来,可千万别被拍在沙滩上。
文件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建办市〔2018〕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最新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本文内容根据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建办市〔2018〕53号文,整理出调整后的(市政、建筑、水利、电力、港口与航道、铁路、机电、通信、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内容。
2017年6月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特级资质将有大变动,所以在本篇文章内不再体现特级资质标准,内容为小编整理,仅供参考。最终资质标准以有关部门最终通知为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二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的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编者说明: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