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