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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15-12-14 00:00:00来源:点击数:

导读: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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