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2项,其中包含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还包括相关的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建工行业历经数次调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调整后,建工企业资质审批和个人资格证注册,应当走什么样的流程,对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及相关单位有什么影响?
细数建工行业在调整中的变化内容
在本次调整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包含12项。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20日一年半时间,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权改革、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历经6次,改革陆续取消和下放300余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的建工行业分别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与第六次。具体调整内容如下表所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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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住建部建工行业的调整内容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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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 |
文件名称 |
调整项目 |
原权利所属部门 |
处理方式 |
原设定依据 |
第一批 |
国发[2014]27号2014年7月22日 |
房地产经纪人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
第二批 |
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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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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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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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 |
国发[2015]11号2014年12月12日 |
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
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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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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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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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住宅)监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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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项目经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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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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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资料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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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施工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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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质量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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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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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表现制作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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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关于重新印发<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室协(2007)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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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关于开展全国景观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 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中装协(2007)0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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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协(200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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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 |
国发[2015]41号2015年7月15日 |
无涉及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无涉及 |
无涉及 |
第五批 |
国发[2016]5号2016年1月20日 |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取消 |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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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 |
国发[2016]9号2016年2月19日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37号)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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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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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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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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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师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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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2006年第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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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建筑企业管理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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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年第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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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第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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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007号第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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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 |
为什么要取消地方住建部的初审权?
在本次公布的152项调整内容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12项,分别是: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专业勘探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审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探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审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现在的改革,取消了省级住建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清理和压缩现有前置审批事项,将大多数改为后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实行目录化管理制度,再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
调整后,对建工企业和个人有什么影响
注册类资格证的审批,按照原来的做法,由省级地方初审,再将资料上报到建设部审批。有些初审审核过了,但是到了建设部审核却过不了,因为中间包括很多重复注册的情况存在。按照规定,所有建设部管理的个人注册类资格证,如全国注册建造师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必须放在同一个单位,但是原有情况下,省级建设厅审核不了这个情况,因为数据库在建设部,所以才有这个改革。
本次改革,取消的是省级住建部的初审权,而不是相关项目的考试。改革后,地方收集完审批资料直接递交到建设部审核,简化了流程,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件好事。
至于建工人关心的相关项目的考试会不会取消,大家大可放心,考试不会取消。建筑行业需要拥有一定的专业基础水平,懂经济、管理、技术与法务四项技能的人才。以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批为例,按照国际惯例,项目经理必须有建造师证,比如美国有建造师协会,英国是皇家特许建造师协会,西班牙、德国等发达国家都有建造师协会。与中国的区别是,国际是协会认证,中国是政府认证,从改革文件上来看,中国注册资格类的项目改革有向协会改革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