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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再取消涉及资质申报、监理、造价执业注册等证明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9:25来源:大立教育点击数:

导读: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决定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以及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及延续注册等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决定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以及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及延续注册等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


  申请人不再提交遗失证明,由申请人告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造价工程师初始、变更及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


  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不再提交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不再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延续注册:


  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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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pdf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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