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要满足相应的企业资质
想要了解建造师发展,不得不先说支撑建造师存活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存在和各类执业技术人员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因为国家《建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也许上述描述太过官方,翻译成平白话就是: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存活,必须要有足够的手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取得相应企业资质,然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造师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取得相应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同样建造师的存在与发展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与保护,《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含建造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已明确了我国建筑业实行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双轨制管理。简而言之: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企业具备足够的注册建造师人数,是其取得资质和保有资质之必要条件。
建造师执业制度由无到有:
在2003年2月27日之前,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是由中冶协、中装协来评审考核资质,法律条纹中并没有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上岗需持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说明。
等到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解说:国发〔2003〕5号文中提出,想要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单纯的项目经理考核资质审核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而是需要取得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来证明项目经理的个人执业能力与技能水平,当然这只是过渡阶段,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并未完全废除。
建造师执业制度成长期:
等到2007年,建设部出台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制度被法律化、正规化。
建造师执业制度稳定期:
2014年,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函”(建市施函〔2014〕84号):所有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均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小型项目经理必须是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取消执业印章。申报材料中增加社保证明。
解说:截止目前,建造师资质审核制度完全代替之前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就是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
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前景:
2015年,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文《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直指目前企业资质管理存在的弊端,建议:加强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立法工作;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快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推进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并轨,企业资质逐渐淡出;加快建立注册建造师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解读:虽然此次发文中:加快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推进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并轨,企业资质逐渐淡出,只是建议,还没有具体成文规定,但从市场导向,英、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以及现在倡导与国际接轨的大趋势来看,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将逐渐取代的企业资质考核是大势所趋。
总体政策走向: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
国务院、住建部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说明,国家将逐步取消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转为设计、施工等许可证制度。加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步伐,建立以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为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项目招投标主要和注册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工程保险、诚信记录等挂钩,推动企业在培养人才和市场信誉上下功夫。
将来,建造师是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的前提条件!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考核制度将逐渐被社会所认可,并逐渐取代之前企业资质考核。所以说建造师将成为名副其实的“香饽饽”,建造师个人执业的春天已经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