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编者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删去第七十八条。
三十六、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6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